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有效破产企业有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致使企业财产无法收回,造成实际损失的,清算组可以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