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八条有效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