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正当理由的认定,可参照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