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将管理人初审名册通过本辖区有影响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对于针对编入初审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申请人确不宜担任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将该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管理人初审名册中删除。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