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