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