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已修改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