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修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