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