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