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已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