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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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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6月1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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