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有效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 制定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
- 2001年5月23日
- 施行日期
- 2001年5月26日
- 条文数
-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
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