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修改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