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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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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8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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