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