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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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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已废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管 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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