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7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五、审理和判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