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