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已废止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