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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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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已废止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23日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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