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已修改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