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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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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9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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