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二条已废止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