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六百六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