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六百五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