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五条

已废止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