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六百三十五条已废止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