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六百三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二)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三)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四)其他违法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