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一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三)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