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二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四)其他违法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