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百一十二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死刑复核案件意见书应当提出明确的意见或者建议,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一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