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章 证据第六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