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五节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百零四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