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百九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