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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九十二条

已废止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五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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