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十九条已废止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