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百八十三条已废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