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第五百八十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