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三节 审判活动监督第五百七十八条已废止审判活动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期限的,由监所检察部门承办。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监督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