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十六条已废止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