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