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百二十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作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因素予以考虑,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可以决定不起诉。对于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