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十八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