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八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