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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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