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四百六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