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三十九条已废止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