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三十五条已废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