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三节 不起诉第四百二十五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