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一节 审查第三百七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