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一节 审查第三百七十三条已废止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地点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四条